税务上诉法院(CTA)已下令国内税收局(BIR)向汽油龙公司退还3.8949亿比索的消费税,这项裁决澄清了税务上诉法院(CTA)已下令国内税收局(BIR)向汽油龙公司退还3.8949亿比索的消费税,这项裁决澄清了

税务法庭命令国税局退还必得龙3.895亿比索消费税

2026/04/20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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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上诉法院(CTA)已下令国内税务局(BIR)向Petron公司退还3.8949亿比索的消费税,这项裁决澄清了出售给国际航空公司的燃料退税申请。

在一份长达31页的判决中,税务法院特别第三分庭部分批准了Petron提交的合并申请,该公司最初寻求退还5.8696亿比索。

法院裁定,根据《国内税收法典》(NIRC)第135条,Petron有权获得退税,该条款豁免出售给国际航空公司在菲律宾境外使用的石油产品,以及根据现行法律或国际协议豁免的实体。

该案涉及两项合并申请,涵盖2020年1月至6月以及2020年7月至12月的燃料销售。国内税务局局长辩称,第135条的豁免仅适用于买方,而非Petron等卖方,但CTA驳回了这一立场。

裁决写道:"复审申请获部分批准。"

裁决补充道:"因此,被告[国内税务局局长]被命令向申请人退还总额为389,493,496比索,代表申请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以及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其进口和本地生产的Jet A-1燃料错误缴纳的消费税,这些燃料随后出售并交付给各国际航空公司和免税实体。"

Jet A-1是一种用于涡轮发动机的煤油基燃料,是商业航空的标准燃料。

由副法官Marian Ivy M. Reyes-Fajardo撰写的判决指出,"第135条下的税收豁免必须相应惠及实际承担支付责任的一方(即出售给国际航空公司等的石油产品进口商/制造商),而非仅仅承担经济负担的一方。"

CTA表示,Petron在规定的两年时效期内提交了行政和司法索赔。

然而,法院驳回了1.9747亿比索的索赔,原因是文件不足、交付收据缺乏支持,以及在最早正式发布日期之前提取燃料的情况。

在澄清税务处理时,法院表示,国际航空公司"不制造或进口石油产品,因此不是第135条豁免所适用的法定纳税人。"

法院补充说,航空公司"仅在实际制造商或进口商将成本转嫁给它们时承担税务负担",这仍然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事务",不影响法定纳税义务。

法院裁定,Petron"作为法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135条为其出售的进口和本地制造的Jet A-1燃料申请退税。"法院命令BIR为批准的金额发放退税或税收抵免证明。

Petron报告2025年净利润增长84%至156亿比索,得益于稳定的国内销量增长、炼油厂性能改善和运营成本降低。

营收从2024年的8,680亿比索下降7%至8,100亿比索,公司将此归因于全球油价疲软。

该公司在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的业务总量增长3%至1.134亿桶。

Petron表示,尽管面临竞争,仍保持了在国内市场的领先地位。

在马来西亚,由于政府监管燃料定价系统调整后需求疲软,销量基本保持不变。

根据能源部数据,截至2025年上半年,该公司仍是菲律宾最大的石油企业,市场份额为27.8%。

Petron在该地区经营50个码头和约2,700个服务站,炼油产能接近每日27万桶。— Erika Mae P. Sin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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