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关于加密资产的全面法律监管准备工作已经成形。草案文本概述了加密资产的定义,并计划在市场监管和运营方面采取重大措施,特别是在税收方面。
在草案中,加密资产被定义为在第6362号资本市场法范围内,可以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创建和存储、通过数字网络分发、代表价值或权利的无形资产。
该法规的理由说明指出,加密货币市场在全球和土耳其都在快速增长,强调由于交易量不断增加,需要新的法规来确保市场更高效、可控和可靠地运作。目标是为土耳其的加密货币税收开发一个可行的模式。
草案文本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引入"加密资产交易税"。据此,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执行或中介的销售和转让交易将需要纳税。纳税人将是服务提供商本身,征税期计划为每月一次。此外,总统有权确定税率,而财政部有权确定其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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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包括关于所得税的重大变化。加密资产被纳入所得税法的范围,并引入了对从这些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征税的明确规定。据此,处置加密资产的收益将被视为"资本利得";从商业企业中包含的加密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将作为商业收入征税。
另一方面,计划通过资本市场委员会授权的平台获得的加密资产收入将最终通过预扣税征税。在授权平台之外进行的交易收入预计将通过申报征税。据说平台预扣的税款将被视为个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终税款,不包括那些需要缴纳商业所得税的公司。
草案还包括有关确定税基、亏损抵销和平台责任的详细信息。财政部有权追究参与或促成应税交易的人员支付税款的责任,而总统则被授予确定预扣税率的广泛权力。
根据该法规,受第6362号资本市场法约束的平台将对通过这些平台进行的加密货币交易产生的利润和收入征收10%的预扣税。该预扣税将在整个日历年度按季度征收。无论收入接受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他们是完全纳税人还是有限纳税人,甚至是否免税,都不会影响这项预扣税。
草案还包括有关如何计算税基的技术细节。据此,如果在不同日期购买相同的加密资产然后出售,将使用"先进先出"(FIFO)方法。此外,在购买和销售过程中支付的佣金以及交易税也将在税基计算中被考虑。涉及同一类型加密资产的多笔交易将被视为预扣税目的的单笔交易。
关于亏损抵销也正在建立一个重要框架。由同一类型加密资产产生的亏损可以从后续期间的税基中扣除,前提是它们保持在同一日历年内。此外,将加密资产从一个平台转移到另一个平台时,必须向新平台报告购买价格和购买日期。对于首次转入平台的资产,只要有文件支持,投资者的声明将被接受为基础。
根据新法规,个人投资者无需为通过平台获得并需要预扣税的收入提交单独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这些收入不会与其他收入要素一起包含在申报中。但是,在商业活动范围内获得的收入将根据商业收入的规定进行计算,预扣的税款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抵销。
对于平台外交易,设想了一个不同的系统。通过未经资本市场委员会授权的平台进行的交易或直接从此类交易中获得的加密货币资产收入将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由此产生的亏损只能从加密货币收益中扣除。
草案还明确定义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在加密资产买卖中充当中介的人可能会根据他们拥有的信息和文件承担税务评估的责任。如果报告不完整或有误,将直接对进行报告的人采取行动。
平台的义务也已经明确。据此,预扣的税款将在下个月26日晚上之前使用财政部确定的申报表向相关税务机关报告,并在同一期限内支付。
总统被授予将税率降至零或增加至一倍的权力,而财政部被授权确定有关实施的程序和原则,以及确定负责支付税款的各方。
*这不是投资建议。
继续阅读:土耳其加密货币税收法律草案文本已公布


